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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统一契税政策,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契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将各地集中反映的契税征收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退房退税问题。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艘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退房,由纳税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对其已纳契税税款予以退还。
二, 关于拆迁抵扣问题。用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购房的,可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缴纳契税。
三, 关于低保户拆迁购房减免问题。对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重新购买自住房屋,其成交价格超出其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给予免征税的照顾。
四, 关于商住楼,车库,别墅的适用税率问题。对商住楼,车库独立和双联别墅按 4% 税率征收契税。
本通知从 2004 年 4 月 1 日起 执行。
二 00 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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