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契说征收管理所

关于存量房交易涉税评估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24号令)第四条有关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为保证交易双方在房地产市场上交易价格的公平、公正,保证契税计算征收上的准确、合理,同时方便纳税人及时领取产权证明,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现对成交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存量房”交易中所涉契税,暂实行由契税征收机关同步办理纳税鉴定。我所将于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收件登记后十日(法定假日除外)内做出计税价格的核定。
  请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一份;如卖方系单位的,办理纳税申报时,请买方提供发票或正式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南京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


●欢迎各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部门(售楼处)陈列
●请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协助将
此服务指南交给购房者,以方便购房者办理契税
●来电备索:(025)83318997
南京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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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电话:(025)83318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