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政策问答

一、问:存量房买卖为何要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答:存量房买卖必须如实按实际成交价格进行契税纳税申报,如进行虚假的申报,一是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上的纠纷,给买卖双方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近几年我市已经发生过许多这样的诉讼案例;二是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努力打造一个诚信社会,虚假的纳税申报,对买卖双方的个人信用记录以及房产中介的诚信记录都将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信用监督和信用服务网络体系的建立,将对失信行为形成社会惩戒,正所谓“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故意隐报、瞒报房屋成交价格,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行为。征收机关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房屋买卖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二、问:家庭成员之间房产转让(过户),为什么也要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答:家庭成员之间的房产转让(过户),如果是无偿转让的,属于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由征收机关参照该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房屋赠与的契税(目前的适用税率为4%);如果是有偿转让,则属于买卖行为(目前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为2%),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若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就应本着税负公平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契税计税价格征收契税。否则,其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就应视同房屋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三、问:购买商品房为何要在合同规定的产权登记期限内办理契税的纳税申报?
  答: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应在商品房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并及时进行契税的纳税申报,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和税负公平原则的体现。按时进行申报纳税还可以享受目前我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税率减半(由4%减半为2%)征收的优惠政策。

四、问:对“低保户”拆迁,有何优惠政策?
  答:对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因政府实施拆迁而重新购置普通住宅,其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费用的部分在进行契税抵扣减免后,其超出的部分,经本人申请、征收机关审批后,仍可给予免征契税的照顾。

五、问: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相关房地产权属转移所涉及的契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契税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以上优惠政策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
二00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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