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购房办税服务指南
(货币补偿)
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227 号令)及有关契税政策规定,现将个人办理拆迁购房减免契税有关事项告之如下:
一, 凡是在拆迁补偿协议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中已明确记载了拆迁补偿款受益金额的,并取得《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证实书》(以下简称《迁补补偿款证实书》),重新购买房屋时(购房人姓名应与《迁补补偿款证实书》姓名一致),其房屋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金额的部分可免交契税。
二,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或受益人)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前一年内购房的,也可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三, 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时间为:房产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正式产权证之前。
四, 纳税申报需要携带材料:
1、 购存量房者,需带《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购商品房者,需带《商品房买卖契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第 1 , 2 , 3
, 4 , 32 页),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 房产登记机关开具的“契税联系单”;
3、 经市拆迁办备案盖章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 《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证实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如属于继承、析产的需提供继承或析产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或受益人)如暂时不需购房,要将《迁补补偿款证实书》内资金提现或转存的,应在原《迁补补偿款证实书》存
折上保留一元钱,作为以后再购房时办理减免契税的原始凭证。
六, 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地点:
1、 华侨路 35 号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三楼契税征收服务厅,
服务电话: 84705266
2、 北京西路 2-1 号南京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征收大厅,
服务电话: 83318776
3、 龙蟠路 218 号南京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中央门分中心六楼契税征收服务厅,
服务电话: 85532957 。
凡涉及到货币拆迁安置办理契税方面的政策及征管业务,欢迎纳税人与我所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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