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对象

    为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作价投资、入股、抵债和获奖等方式转移的,视同买卖或赠与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