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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层高缩水误差比超过3% 业主退房反遭开发商索赔
http://www.HOUSE365.com  2008年07月30日10:36 点击:
  新房买到手后,大家最关心的就是面积不足、质量不好等问题。日前,家住苏州市相城区的毛女士遇到了一个新问题:层高缩水。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毛女士退房的想法应该得到开发商的支持。但这一合情合理的要求,却因银行贷款晚了两个月到账,成为退房的拦路虎,反而成为开发商索赔的对象。这一切究竟是何原因?
  
  “第五元素”一期层高缩水
  
  今年7月6日,是毛女士从第五元素住宅小区(小区合同名称为中华新城)开发商中华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手中接收新房的日子。但这个新房带给她的并不是喜悦,而是无尽的烦恼。原来,早在今年4月份,毛女士就收到了中华企业房产公司的一纸《告知》。《告知》上说,由于工作人员误将19幢403室房屋280厘米的层高标注为290厘米,造成了层高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因此愿以物业费或实物的形式支付违约金。毛女士所购房屋的总房价为490514元,根据约定,她可以拿到违约金1962元。据测算,毛女士房屋层高缩水的高度误差比是3.1%。

  
  毛女士说,看完这份《告知》她才知道自己的新房层高不够。向左邻右舍打听过后,发现19幢楼的层高都是280厘米,邻居也同样收到了这张《告知》。
  
  “我当时觉得开发商这么处理问题不合理,就跑回家来看购房合同。看过之后,我真为自己没有接受这种赔偿方式而感到庆幸。”毛女士说。毛女士究竟在购房合同中看到了什么?
  
  业主退房遭开发商索赔
  
  原来,在购房合同第九条中写到:高度误差比超过1%的,乙方有权在房屋交付之日起15日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毛女士新房的高度误差比为3.1%,大大超过了1%,所以毛女士完全有理由退房。于是,毛女士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的要求。但开发商给出的答复令毛女士惊愕不已。开发商方面表示,退房可以,由于毛女士的房屋贷款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到账,所以毛女士要向开发商支付总房价2%的违约金。
  
  毛女士说,房屋贷款是通过开发商办理的,期间对方不是说材料不全,就是说某些材料没收到。所以一些材料重复送了好几次,这才导致贷款延期到账。如果要追究责任,开发商应该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7月23日,负责第五元素楼盘销售的马经理说,毛女士的确在今年5月份提出过退房,贷款延期了两个月到账也是事实。因为购房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有这样一条约定:不论任何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到乙方本拟定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款项,乙方如要解除合同,须向甲方支付总房款2%的违约金。
  
  所以如果毛女士执意退房,开发商就会追偿违约金。如果毛女士选择了收取违约金,开发商也不会再追究贷款延期的责任了。
  
  失误之说太过牵强
  
  对于层高缩水一事,马经理给出了如下解释,19幢是一期工程,层高确为280厘米,因为小区的二期工程的层高是290厘米,由于采取了网上签合同的方式,所以当初工作人员在制作合同模版时,把一期的层高与二期的层高混淆了。开发商一经发现,立即向业主发了告知书,并制定了赔偿方案。
  
  苏州理想家验房咨询有限公司的一位验房师说,层高缩水近几年来频频出现,有的确实是工作失误引发的,但大部分都是人为的。某些开发商早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时已作好了准备工作,只是象征性地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的赔偿比例。如此一来,即使因层高约定缩水遭到业主索赔,充其量也就付给每位业主几千元的赔偿,而层高缩水给开发商节约的工程造价却很可观。因此这也可能是开发商拨响的如意算盘之一。据记者了解,层高缩水事件近几年频频在北京、上海等地出现,因此引发的纠纷和官司值得关注。
  
  开发商索赔有些“霸道”
  
  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於峰律师认为,开发商在制定补充条款时显失公平,尤其是“不论任何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到乙方本拟定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款项”这一条,明显有失公允,属于霸王条款。如果因开发商的责任导致贷款延期到账,购房人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果是毛女士的责任导致贷款延期到账,开发商应当拿出足够的证据。
  
  22日,毛女士再次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开发商为其退房。马经理说,他已将此事汇报给公司的法律顾问,7个工作日内会给出书面答复或与毛女士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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