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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问答 ]
在昨天的培训会上,房产、民政部门总结了建邺区试点认定过程中,居民们最关心的热点问题。记者简要摘录,提供给读者参考。
离异前家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离异后如何变动?
答:因离异失去自有、共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离异前家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离异后由区房保办将该家庭原享受金额按被保障成员现情况平均且分别保障。
申请人去世如何办理住房保障变更手续?
答:(一)已办理承租实物配租的,应对被保障家庭成员申请资格重新认定,认定后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变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房保部门将原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收回。(二)已办理租赁补贴的,按被保障家庭成员的情况重新申请。
法院判决或协议离异的,能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答: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的,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但离异2年后,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2008年为15万元以下);(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2008年为2万元以下);(4)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家庭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现双方离异,放弃住房的一方能否再次申请?
答:不可以。除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保办按原供应价回购外,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购经济适用房以后可否享受货币补贴?
答:不可以。已享受租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自所购房屋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属于低保无房户,但才进入低保半年,可否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保障?
答:不可以。必须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二年以上,且无住房。
已成年子女户口挂在他处,可否作为无房户申请?
答:35岁以下未婚子女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随同父母共同申购。
外地户籍到宁购买住房迁入户口,且南京市户籍已满5年,因故失去住房是否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答:不可以。户籍系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方式迁入本市的均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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