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正式实施。记者在南京市房产交易中心办证大厅看到,由于新规中对房产登记有些新程序、新变化,前来询问房产登记相关政策的市民络绎不绝。但由于相关配套政策没有跟上,正式办理手续的却寥寥无几。
“我之前看到一些媒体报道称,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今天是新规实施的第一天,我特地打车来到房管部门咨询一下相关情况。”昨天下午3点,正在房产登记窗口排队等待的王女士告诉记者。
“随着《房产登记办法》的实施,房产登记有些新变化,比如,原先夫妻两人共有的房产只要派代表去进行房产登记即可,现在则要求夫妻一起登记,当然,这只是新政实施后的变化之一。”中心工作人员仲蓓蓓告诉记者说。《办法》实行夫妻共有房产实名登记制度,办理产权证时,夫妻双方要到产权中心,说明房产的共有情况。其目的是更有效地保障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
据业内人士介绍,《办法》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并与《物权法》精神相适应。《办法》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比如,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等登记类型,均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期房的登记办法,明确了期房权属。
“《房屋登记办法》使《物权法》相关规定更具操作性,它从《物权法》的角度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物权,更好地保护房产所有权人的权利。”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军告诉记者。
他认为,《办法》贯彻了《物权法》的法理要义,保障了物权归属人的权利,比建设部原先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完善了许多,为了适应新的房地产业形势、公民物权保护和登记机关办公电子化等方面的需要而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同时,《办法》也对维权途径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也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保障。
“购房者交了房款,要等到房屋交付后才能获得房屋权属证明,在房屋权属‘真空期’,开发商又把房子卖给他人怎么办?”杨军提醒,今后,购房业主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后,可以持购房合同、发票、房屋图纸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注明该套房屋已经卖给该业主。因为《办法》规定,办理预告登记后,开发商如果又把房子卖给他人,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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