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两证可上市交易 ■经适房出售,出让方应向政府交纳一定土地收益 ■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 ■新《细则》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站新闻发布会现场消息:南京市人民政府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则细则》。备受关注的经济适用房交易条款浮出水面,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出售时,出让方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不需交纳差价。上市出售办法(含集体土地拆迁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另行制定。
保障对象扩大至低收入家庭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对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梳理调整为三类:
一是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且满五年;(2)人均月收入标准(2008年度为人均750元)以下;(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08年度为人均15㎡)以下。
二是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要求(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4)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
三是集体土地上符合条件的征地拆迁家庭。
廉租房保障至少3万户获益
廉租房保障对象由原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度,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线确定在人均月收入750元以下,住房困难线确定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南京市房管局党委副书记黄长安表示:“预估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江南八区大概在6.5万户,占南京市总人口的6.8%。但这个数字最近可能会有点变化,因为当时调查主要采取登门入户、做抽样的评估分析。此次在建邺通过低收入家庭的试点,从试点数字上看可能低于预估的6.5万户。目前我们估计在3万户左右,这只是初步分析,准确的数字要等全面启动这项工作以后才能得出。”
新增两种保障方式
除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两种保障方式外,新《细则》还增加新的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新增两种保障方式。一是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共有产权式的保障方式,二是对购买其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购房补贴。
附:新闻发布会相关问答
南京市房改办王主任
问:如果经济适用房的房主私下买卖,买卖双方签定合同,但是不办理过户,合同约定五年期满后再过户,有关部门将采取怎样的措施? 南京市房改办王主任:首先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如果接到这样的举报,我们房产局会进行相关的调查、处理。调查之后如果属实,根据文件的有关规定,终止这种行为,令其改正,同时,这种私下买卖肯定是无效的。
南京市房产局党委副书记黄长安
问:如何保障审核环节不出现徇私舞弊? 南京市房产局党委副书记黄长安:低收入家庭保障有严格申请审核程序,有街道调查、四级审核,并且遵循了上位法的要求。除了制度上的规范,在程序还会严格把关四级审核,标准面前人人平等。
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鲍意华
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鲍意华答:国务院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意见,即24号文件的规定,民政部门将主要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事实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对认定低收入家庭。
为了使这项政策早日在南京市得到贯彻落实,民政部配合房产部门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不仅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做了住房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征求稿,而且我们也学习和借鉴了兄弟城市的做法,初步拟定了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收入认定的办法。
目前此办法在建邺区先行试点,试点时间是从5月21号开始,到7月21号结束。试行办法在试点过程当中要得到验证,也就是通过试点来检验一下程序问题。我们希望通过在试点过程中取得经验以便指导全市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这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目前进展还算比较顺利。
此次工作将于7月抵8月初启动,至于程序最后的审定,都将在试点工作以后才能正式地在全市推开。如果届时上位法还没有出台的话,为了与上位法的衔接,此项认定办法也将作为试行办法在全市启动工作。(HOUSE365 曹维嫦 采长静 顾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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