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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彭女士在下淀大庆路附近租了一间民房,并和房东约定,房租每月220元。可最近,房东突然提出要将房租涨到每月350元,这让彭女士觉得不能接受。 2006年6月,为了让孩子上学方便,彭女士在下淀大庆路附近租了一间40平方米的房子,房租每月220元,彭女士一次性预缴了半年的房租,另外还缴了400元的屋内物品押金。彭女士同意了房东的提议,租期到房屋拆迁为止。 由于该房子当时并没有确定具体拆迁日期,双方签订了一个“无期限租赁”协议。 彭女士一住就是两年,每个月她都按时缴纳房租。上个月,房东来收房租时说,房租要涨到每月350元。彭女士觉得有点高了,不同意。房东随后又提出房子要翻修不出租了,让她搬出。 考虑到孩子上学方便,彭女士也不想再另外找房子了,只好再找房东协商。可房东说,最低320元,少了不租。彭女士认为,既然房子是租到拆迁为止的,在拆迁前,房租就应按照当初约定的价格履行,租期未到,房主涨房租属于违约。 随后,我们拨通了房东任女士的电话,但她不愿意对涨价一事作出解释。 那么房主单方面提出涨价,是否合理? 市红杉树律师事务所的程栋律师解释说,租赁合同有两种——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是定期租赁合同;没有具体约定承租期限的是不定期合同。由于彭女士没把“租赁期到拆迁为止”明确写进租赁协议中,因此承租协议的租赁期应视为无固定期限。 按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租赁双方中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对承租合同中的租期、租金增减提出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但如果是定期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只有到租赁期满时,才能解除或变更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否则就是违约行为。 看来为了防止日后产生合同纠纷,在签合同时,租期、价格等关键问题都要在合同中详细写明。(记者 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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