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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打算卖房,这场官司要仔细看看: 王先生一家三口告了另一对李姓夫妻,说是,2007年10月14日,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两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李家把位于良渚某楼盘的一套面积约15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以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家,首付后一周内交房。合同对违约责任也有约定:逾期交房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已付款月利率1%计算违约利息,若逾期交房超过7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9.5万元,合同继续履行,若10天内仍未履行合同,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9万元,合同终止。 10天后,王先生依约将首付款28.5万元支付给李家。 一周过去了,房子却没有交付。直到2007年11月20日才办理了房屋交接。王先生认为,根据约定,李氏夫妻逾期交房超过7天,按已付款月利率1%计算违约利息,应支付违约金9.5万元。 李家辩称:我们从没恶意拒绝交房,也没有以种种不正当理由推托交房,已经委托中介公司,可以随时交房。而且11月20日办理交房手续时,王家也没有异议;我们从来没有收到王家要求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的书面、口头通知,王要求支付9.5万元违约金于法无据,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降低。 开庭时,这套房子已经办理了转让的过户手续,过户后契证和产权证现由中介公司暂存,土地使用权证正等待领取中。 法院认为,既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那么双方都应该依约定履行,事实上李家确实已形成延期交付,又不能举证证明该延期交付存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所以必须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而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王先生没法举证由于李家的延期交房造成9.5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应根据违约程度、损失状况等具体因素酌情予以确定,最后法官判决李氏夫妻支付王先生一家违约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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