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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南京某国企职工王兵以10万元的“转让费”,将单位集资房的“购房权”卖给了朋友陈峰。但是三年后,王兵拿到房子钥匙后,眼看房价飙升心里“抹不直”,偷偷地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别人。陈峰发现真相后,于今年4月委托律师将其告上法庭,诉求王兵“退款后再赔10万元”。近日,双方在江宁区法院的调解下,陈峰得到了这套集资房。
惊喜:10万元获得“购房权”
2004年初,南京某国企通知职工将在江宁集资建房,价格比市面房价便宜很多,不过并非所有职工都有资格买。单位按照职工的级别、工作年限进行综合评价,之后排名次、定房号。在单位工作多年的王兵获得了一个房号,可他一点都高兴不起来。单位规定在房子建好之前,需预交15万元“最低房款”,并保证集资房最小在100平方米。等房子建好后,再按照增加的“实际面积”补交房款。
因为拿不出15万元,王兵找到一直想买房的朋友陈峰,表示愿以10万元价格转让“购房权”。陈峰盘算了一下,江宁的房价在3000元以上,即使100平方米的房子,市价也只在40万元左右,太划算了!
郁闷:交了“房款”不见房
按照王兵单位通知,15万元“最低房款”须在2004年6月15日先交10万元。当年6月13日,陈峰和王兵签订了一份《转让购房权及代购福利房一套的协议》,约定王兵转让江宁某小区住房的“购房权”,陈峰一次性支付“转让费”10万元,另将购房款15万元打入单位指定银行。房屋交付时,王兵立即交付给陈峰使用,并认可产权属于陈峰。
陈峰一时拿不出那么多现金来。6月15日,陈峰先按照王兵单位通知,将10万元的购房款打入银行,并拿到了王兵的“收条”。半年后,陈峰再将10万元“转让费”交给王兵。2005年2月,陈峰又凑齐了5万元,将“最低购房款”全部缴清。然后,陈峰满心欢喜地在家等着“集资房建好”的通知。但是转眼一年多过去了,计划中早应完工的房屋却一直都没有消息。王兵一直没通知陈峰补交余下的“实际房款”。
真相:房子已被高价转卖
2006年底,陈峰打电话询问情况,王兵声称“集资房还没建好”。陈峰一开始还将信将疑,最后觉得不对劲,赶紧找熟人打听、调查。结果令陈峰目瞪口呆,王兵单位的集资房早就建好了,而王兵的那套房子也已易主,有一个人已拿走了房子的钥匙。陈峰气愤地找到王兵对质,王兵见瞒不住了,只好吐露真相。
原来,王兵拿到集资房时,越盘算越失落:江宁的房价已从3000多元飙升至5000多元,而当年仅10万元转让“购房权”,实在不划算。可是自己已收了陈峰的钱,再突然提高价格又说不出口。王兵思前想后,偷偷地将房子又卖给了别人,以为“生米煮成熟饭”,再把25万元退给陈峰就完了。
调解:集资房归陈峰所有
陈峰拒绝了“退款完事”的主意,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仇海军将王兵告上法庭。律师当庭出示了《转让购房权及代购福利房一套的协议》,并出示了25万元的收条,证实陈峰已完成协议中规定的内容,诉求王兵返还25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调查显示,协议中约定的这一套集资房,建成后的实际面积为140平方米,王兵应支付总价29万。按照协议,王兵应在交房时,应通知陈峰支付余款14万,然后将房子交出。但王兵自行支付余款14万,拿到房子钥匙后又卖给了第三人。如今,王兵应正常履行协议内容,否则就赔偿10万元损失。在法院的调解下,陈峰支付了余款14万,要回了集资房。(杨靖夏 黄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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