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淮地税分局在对高收入个人申报缴纳个税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一户金融单位超过规定标准发放企业住房公积金。该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未将其超标部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未计入年12万元所得内申报,评估后该单位平均每人补缴税款近400元。
在此,税务干部提醒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即通常所说的“三费一金”,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上述“三费一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也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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