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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陷阱”1、2、3——“二房东”
http://www.HOUSE365.com  2007年08月14日16:22 点击:
郭先生:2个月前租下了一套1室1厅的房子,租期为1年,租金半年一付,并且交了1000元作为押金,可是最近几天郭先生才发现原来当初和他签定租赁合同的并不是真正的房东,也是租房者,属于“二房东”,而真正的房东认为“二房东”转租房屋并未经过他的同意,所以这个租赁协议无效,要求郭先生搬走。而这个“二房东”却再也没有出面。这样一来郭先生不仅损失了3个多月的房租,连押金也没办法再拿回来了。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某人租得房屋之后,很有可能成为“二房东”,但其前提是必须得到“真正房东”的同意。这是因为承租人必须按照租房合同的约定使用租住的房屋,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否则便可能损害出租人的利益,为法律所不许。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真正房东”可能解除与“二房东”的租房协议,这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二房东”与第三人的租房协议便没有了存在的基础,自然无效了。
   按《合同法》的规定,郭先生的“二房东”违反他与真正房东的约定将房屋转租,属于有过错,应当赔偿郭先生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不过《合同法》另有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郭先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说服真正的房东,同意或者追认“二房东”将房屋转租给自己,这样便免去了另行找房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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