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炒卖房号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也不得以排号、发牌、发放VIP卡或其他形式吸纳客户。
2.明确售房时间
开发企业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明确开盘销售时间,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三十日内必须开盘销售商品房。
3.解封时不得涨价
开发企业经过整改恢复销售的,其继续销售商品房的价格不得高于停售前已在网上公示的价格。
4.公示内容必须一致
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销控表》应当与网上房地产的公示内容一致,否则,不予网上登记备案。
5.打击中介吃差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中,发布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项等行为,管理部门可以吊销相关资质。
6.明确期限开盘
对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也必须在其明确的期限内开盘销售。
7.不能提前收房款
对开发企业认购阶段收取房款、不按认购协议约定时间签订销售合同等行为,房产管理部门可给予停止销售一到六个月的处理。
8.明确抵押权人
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人应当是该抵押的抵押权人。
9.须持证从事房产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没有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等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可通报批评。
10.违者记入诚信档案
对上述违规违法行为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房产管理部门还将对相关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记入其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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