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起,新的《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式实施。相对于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新《办法》有哪些变化呢?今天上午,市国土局副局长许明对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了解读。
拆迁安置房基准价将低于经适房
许明介绍道,新《办法》将供应被拆迁农民的经济适用房从经济适用房体系中剥离出来,专门为被拆迁农民配建拆迁安置房。新办法规定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但是在建设主体、安置地点、作价标准、申购面积控制等方面与以往经济适用房有所区别,由各区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组织建设、供应和管理。此外,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制度,但在制定基准价格时,将会扣除销售成本、调减资金成本的比例,因而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将会适当低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目前,基准价格正在研究制定中。
每户申购面积最多220平方米
“在拆迁安置房申购面积上,采取了‘三重控制’。”许明表示,新《办法》中规定了被拆迁户只能用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申购拆迁安置房,每产权户最大申购建筑面积为220平方米。而对于家庭人员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确需超面积申购的拆迁户,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人均最多可购建筑面积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20平方米,并对超面积申购实行准市场价供应。许明表示,这样的“三重控制”既保障了老百姓正常购房,也限制了被拆迁人的购房冲动。
购房补偿款实行价格联动
在旧《办法》中,对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是固定的,没有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与供应价格的上涨,因而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有鉴于此,新《办法》将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与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挂钩,并对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内和绕城公路外的,分别规定了购房补偿款为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70%和80%。
许明说,实行价格联动一方面实现了拆迁补偿与拆迁安置房供应价格的有机对接,解决了过去经济适用房供应价格与拆迁补偿标准脱节问题;另一方面基本平衡了新老政策之间以及以后被拆迁农民因为安置地点的不同可能造成的所得实际利益的差别。新《办法》同时还规定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自愿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
拆迁中实际问题将有解决办法
对于在以往拆迁过程中遇到一些主要问题,新《办法》和即将出台的细则也进行了规定。例如,在出租房屋的补偿问题上,旧《办法》对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对承租人损失补偿费支付规定比较原则,实际操作中要面对众多的承租户,矛盾较多,新《办法》则明确规定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承租人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和承租人按出租协议约定或双方协商处理。
而对于加油站、变电所、化工厂等特殊行业拆迁补偿问题,新《办法》规定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这项规定更加符合各区实际,有利于推进工企单位拆迁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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