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归还房贷后,又收到银行催款短信,并增加了4元多的滞纳金,这让孟先生很不理解:因为银行未尽告知义务,造成延期还款,凭啥还要收滞纳金?
借款人问:银行未通知我造成延期还款,凭啥收我滞纳金?
银行回应:不作正面回答,称“利率调整媒体已经告知”
律师解析:媒体告知“没用”,还款额发生变更应重签合同
遭遇催款 按合同交房贷被收滞纳金
家住西安市高新枫林绿洲的孟先生,最近几天非常窝火:自己按合同约定归还房贷,没想到却连续收到建行兴庆路支行的短信,称其截至2007年2月1日已拖欠个人住房贷款4777.71元。在他2月4日归还房贷后,又收到银行的催款短信。这次让他气愤不已,因为催款短信中又多了4块多钱的滞纳金。这是怎么回事呢?2月7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事件 按期还贷却收到催款短信
2月2日,正在北京出差的孟先生收到了建行兴庆路支行发来的一条短信,短信中称,截止到2007年2月1日,他已拖欠建行兴庆路支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合计4777.71元。这让他非常纳闷:自己不是合同约定每月归还贷款4690多元吗?而且就在出差前,他不是刚刚给自己的贷款账户存进去了4700元?
于是,远在北京的孟先生致电建行兴庆路支行,称自己每月都是按期归还房贷,怎么会拖欠银行的房贷呢?他称,当时建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因为利率调整,自己每月归还的房贷已由原来的4690多元,增加到4777.71元。因为孟先生账户上只有4770元,相差7.71元,银行无法划走房贷。
质问 利率调整为何不通知我?
2月4日,匆匆赶回西安的孟先生,第一件事就是到建行又给自己的个人账户存进了50元钱。可2月6日,他再次收到了建行兴庆路支行发来的一条短信称:截止到2月5日,他拖欠个人住房贷款4781.73元。
这条短信让孟先生一头雾水,他不明白自己的贷款到底是怎么回事,归还了贷款之后怎么还有拖欠?而且由4777.71元又涨到了4781.73元?孟先生再次致电建行兴庆路支行询问原因,工作人员告诉他,因为延期归还贷款,根据银行相关规定,要收取4元多的滞纳金。
为此事还在气头上的孟先生实在想不通:银行利率调整,银行为什么不通知借款人?正是银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自己,才造成延期还款,银行凭什么还要收取滞纳金?
调查 不少人不知调息后该还多少
记者随机采访了10位供房者,其中8位清楚地记得调息之前,自己每月应该确切还多少钱。而在这8位中,有6位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调息后,确切应该还多少钱。
银行态度 爱到哪告就到哪告去!
建行兴庆路支行的工作人员让孟先生去投诉。可就在孟先生打投诉电话后,接线的工作人员告诉他,银行利率调整,广播、电视、报纸整天宣传,而且建行门前也贴上了涨息的通知。孟先生说,工作人员当时告诉他:“爱到哪里告,就到哪里告去!”
听到这话,孟先生一肚子的气。2月7日在本报投诉时,孟先生说,自己与银行是合同借贷关系,利率调整银行有责任,有义务告知自己。不管媒体曾经怎么宣传,自己每天的工作非常繁忙,根本没时间看电视看报,更不可能在归还贷款时还在银行的门前看一下银行贴出的通知。
关于利率调整,银行对借款人到底该怎么做?发生像孟先生这样的情况,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滞纳金到底该不该收?
为此,昨日上午记者来到建行兴庆路支行,在该单位几位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记者来到该行负责宣传的办公室。一位40多岁的男子听了记者的来意后,打断记者谈话称:“要接受记者采访,必须经过省建行同意。”
记者随后提出,既然建行兴庆路支行办公室负责对外宣传,像类似投诉,牵扯到建行的形象和信誉,负责宣传的人员就应该为该单位负责。话还没有说完,该工作人员就指着记者的鼻子喊:“我不负责。”
业界说法 单独告知借款人,难!
据调查,按揭贷款调息后产生类似孟先生的情况,在一些商业银行普遍存在。
一位银行业界人士说,央行调息,如果是以公告的形式在媒体上发布,即视为公众知道。像身份证遗失,汽车丢失,都是通过这种方式。他说,如果对每个借贷人逐一告知,对于银行来说难度太大。因为每家商业银行都有好多借贷客户,工作量之大难以想象,简直是“难!难!难!”不但要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时间跨度可能很长。可能这次调息还没换完合同、通知到人,下次利率已经调整。而像存款,都是分段计息,要通知根本就不可能。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要对每位储户、借款人,在利率调整后作书面通知或更换合同,各家银行都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提醒借款人或储户自己注意查询新的还款额,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但也有业界人士认为,如果银行能提升自己的服务,可以对还款时间相对稳定的按揭贷款合同进行更换,这也是提升自身竞争力的一个办法。据记者了解,工行每月都会以短信方式告诉借贷者每月的还款数额。
近两年来加息情况
2005年1月1日 第1次加息
2005年3月17日 第2次加息
2006年4月28日 第3次加息,此后银行可以选择下限和上限之间的利率
2006年8月19日 第4次加息
律师观点 银行应告知并更换合同
1.央行告知,不负担具体告知义务
对于孟先生按合同归还房贷遭遇滞纳金一事,记者采访了律师李栋。李栋认为,央行调整利率,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将有关信息向全社会进行告知,这在法律上属于一种事实通知行为,与贷款人之间不能形成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央行发布的信息,不负担对借款人的具体告知义务。
而且,央行与存贷款人之间并不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各商业银行作为央行政策、措施的执行机构,他们与存贷款人之间发生的才是直接的法律关系。像孟先生与建行兴庆路支行之间,发生的就是合同按揭贷款业务。建行兴庆路支行有责任、义务告知孟先生央行在调息后应该向银行归还贷款的确切数字。
2.利率变更,银行应书面通知借款人
既然利率调整,媒体告知对存贷款人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孟先生该不该承担延期还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呢?
李栋认为,建行与贷款人孟某之间属于按揭借款合同关系,在央行调高贷款利率后,作为合同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行兴庆路支行负有必要的通知、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应该基于借款合同,向各按揭贷款人发出利率调整的书面通知,才能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本件纠纷中,建行兴庆路支行仅因借款人按照原合同约定利率还款,要求收取滞纳金,确有不妥。依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享有合同履行抗辩权。
3.还款额变化,贷款合同应变更
李栋认为,像孟先生的遭遇可能是一种普遍现象。诚然,我们也应该考虑到银行业务的复杂性,但是就此事而言,银行应在充分了解到借款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未了解或未得知央行调息的相关信息后,及时告知借款人相关变更事项,并不应收取相关违约滞纳金及罚息,从而达到合同的顺利履行。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然合同中最主要的约定———还款额发生变更,就应该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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