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3岁的尹老太,最近面临着接二连三的打击,一起共同生活了8年的“老伴”徐老汉去世了,还没有从悲痛中走出,又被“老伴”的儿子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她迁出与徐老汉共同的家。
引起该纠纷的南京市秦淮区三条营24号 6房屋产权人系南京市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房屋原由徐金昌承租使用。1996年,当时64岁的尹老太经人介绍与徐老汉相识,两人相处后感情融洽并商谈婚事,尹老太回户口原籍地开取了结婚证明,“老两口”还照了结婚照准备领取结婚证,后因为子女反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尹老太照料徐老汉生活起居,徐老汉对尹老太也很关心。2005年7月徐老汉因病去世,8月1日徐老汉之子徐某到南京市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办理了公房承租权变更手续,取得了三条营24号 6房屋的承租权。8月24日徐某诉至秦淮区法院要求尹老太迁出三条营24号—6房屋。
审理中,原告徐某认为,尹老太只是父亲雇佣的保姆,父亲现已去世,尹老太再居住该房侵犯了自己的承租权。被告尹老太则认为,当年因徐老汉子女的反对干涉,没有领取结婚证,一起共同生活了8年,自己一直照料徐老汉的生活,双方感情很好。现老伴已去世,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其他住所,要求继续居住该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尹老太与徐老汉未领取结婚证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对于双方同居前承租的公房在承租人去世后同居人是否享有使用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应采取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则进行处理,现尹老太年事已高,既无经济收入,又无其他住所,不具备迁让条件,保障其起码的居住条件符合法律精神及社会道德规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负责审理该案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陶庭长认为,这起因老年人同居而引发的房屋迁让案件在当前老年案件中具有代表性,老年人再婚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子女和社会的干扰,导致老年人同居现象比较普遍,而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带来了许多不利后果。由于法律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保护和合法婚姻期间的财产保护的规定大不相同,本案中的尹老太如果当时能够大胆地追求自己的幸福,坚定地与徐老汉领取结婚证,也就不会发生这起房屋迁让纠纷,尹老太完全可以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取得房屋的承租权并继承徐老汉的遗产,这样她的晚年生活将会更有保障。
法官提醒,合法性是维权的第一法宝,其次是有效证据。陶庭长指出,随着老年人口的逐年增多,涉老纠纷也逐年增多,秦淮区人民法院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合议庭今年1—9月共受理涉老案件129件。而多数老年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对有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往往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陷入被动和不利。
来源:新华日报 编辑:王莉
>> 浏览更多房地产新闻资讯,了解更多新盘资料,请点击进入365地产家居网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