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租赁手续办理须知
¤ 南京个人出租房屋有新税率
¤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哪些法律依据?
¤ 什么是房屋租赁?
¤ 房屋租赁的原则是什么?
¤ 房屋租赁是否要签定书面合同?
¤ 合同内容包括哪些?
¤ 房屋租赁为什么要进行登记备案?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 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
¤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需多长时间?
¤ 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 对不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 承租人是否可以将房屋进行转租,转租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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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答:《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负责登记或者备案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159号令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又规定:未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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