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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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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负责登记或者备案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159号令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又规定:未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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