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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个人出租房屋有新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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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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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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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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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是否要签定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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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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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为什么要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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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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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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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具体在何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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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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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需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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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代征税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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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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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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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是否可以将房屋进行转租,转租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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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答: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已建成的房屋无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得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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