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所有内容为南京市房地产网站
(www.njhouse.com.cn)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 |
答:《房地产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建设部4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南京市159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因此房屋租赁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