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按《办法》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各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在房屋租赁行为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有: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在登记备案后7日内,

持《房屋租赁登记证明》与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第十四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对承租人进行登记,并核对其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二)督促承租的外地来宁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四)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并应当向承租人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承租人应承担的责任有: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如实向出租人提供身份

证明,及时办理暂住证,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另外,承租人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协助税务部门督促出租人主动纳税,并拒绝接受除税务

部门监制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票据。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是:住宅租赁每件100元;非住

宅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件200元,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每件300元.

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方承担.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答:《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

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

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五)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七)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还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

·我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具体在何处办理?

答:根据市区管理的具体划分,涉及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房屋租赁、市属大市场、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房屋租赁管理登记备案手续到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办理,其余属地

范围内所有房屋的租赁均到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地点、电话:

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华侨路35号84722640

玄武区房管局珠江路330号83365069

白下区房管局瑞金路10号84630881

建邺区房管局水西门大街58号86492032

秦淮区房管局中华路312号52256825

鼓楼区房管局云南路24号83320142

下关区房管局姜家园6号58806142

雨花区房管局区政府综合楼南楼112室52883525

栖霞区房管局和燕路354号85319886

浦口区房管局浦东路4号2栋58851824

沿江工业开发区建设局新华路六街区57791060

江宁区房管局金箔路577号三楼52191717

六合区房管局雄州镇长江路34号57759210

高淳县房管所淳溪镇天河路28号57315097

溧水县房管所永阳镇中大街39号57201198

 

·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要不要缴税?具体征税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的

租金收入应当缴纳相关的税费。《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房屋

出租人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并向承租人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市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房

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全市房屋租赁的有关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关系的确立、变更、终

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因此房屋租赁税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由出租人承担。

房屋租赁税收标准如下:

外资(合资)单位

房产税
12 %
营业税
5 %
教育费附加
0.05%
印花税
0.1%
税收小计
17.15%

例:每月租金10000元整,应纳税(10000*17.15%)=1715元

 

内资单位

房产税
12%
营业税
5%
城建税
0.35%
教育费附加
0.2%
印花税
0.1%
税收小计
17.65%

 

例:每月租金10000元整,应纳税(10000*17.65%)=1765元

 

个人非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

房产税
12%
印花税
0.1%
个人所得税
详见附件
税收小计
12.1%

 

例:每月租金1000元整,应纳税(1000*12.1%)=121元

 

个人非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

房产税
12%
营业税
5%
城建税
0.35%
教育费附加
0.2%
印花税
0.1%
个人所得税
详见附件
税收小计
17.65%

 

例:每月租金10000元整,应纳税(100000*17.65%)=1765元

 

个人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

房产税
4%
印花税
0.1%
个人所得税
详见附件
税收小计
4.1%

 

例:每月租金1000元整,应纳税(1000*4.1%)=41元

 

个人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

房产税
4%
营业税
3%
城建税
0.21%
教育费附加
0.12%
印花税
0.1%
个人所得税
详见附件
税收小计
7.43%

例:每月租金10000元整,应纳税(10000*7.43%)=743元

转租:房产税由转租方按差价交12%房产税,如无差价则不交纳房产税,其它税

率不变.

(以上案例未加个人所得税)

附件: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没有修缮费用的情况下:

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纳税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当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4000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

入*(1-20%)*10%

当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或=4000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实际取得

的收入-800元]*10%

(二)发生修缮费用的情况下:

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纳税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交纳的

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该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当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4000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

入*(1-20%)*10%

当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或=4000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实际取得

的收入-800元]*10%

举例说明:

一、某出租人将坐落于五台花园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对方作为住宅使用,月租金

2000元,税费应如何计算?

解答:

1、含修缮费

套房屋出租给对方作为住宅使用,月租金

个人所得税计算:(2000-2000x 4.1%-修缮费-费用扣除标准)x10%=31.8元

每月应纳税费计算:2000x 4.1%+31.8=113.8元

2、不含修缮费

个人所得税计算:(2000-2000x 4.1%-费用扣除标准)x10%=111.8元

每月应纳税费计算:2000x 4.1%+111.8=193.8元

 

二、某出租人将坐落于长江贸易大楼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对方作为办公用房,月租

金5000元,税费应如何计算?

解答:

1、含修缮费

个人所得税计算:(5000-5000x17.65%-修缮费-费用扣除标准)x10%=251.75元

每月应纳税费计算:5000x17.65%+251.75=1134.25

2、不合修缮费

个人所得税计算:(5000-5000x17.65%)x 80%x10%=329.4元

每月应纳税费计算:5000x17.65%+329.4=1211.9元

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

税、印花税等),应提供完税凭证,方可从其房屋租赁收入中扣除;

由纳税人负担的该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应提供有效准确的凭证(建筑业发

票并注明修缮费用),方可从其房屋租赁收入中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