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
  甲方(卖方):张三
立契约人  
  乙方(买方):李四
     
附记人    中介机构:南京诚信房地产中介公司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下
列房屋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法官物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
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坐落于南京市 鼓楼 区 华侨路35号1207室
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权证号为  鼓楼字第12345号 ,丘
号为 123456-1-8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
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乙方在 2003年1月1日 前付给甲方定金(币种人民币)
(大写)贰万 元,(小写)¥20000
  上述定金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在
由甲方退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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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说明
  第一条到第五条
  第六条到第十条
  第十一条到十五条
  附件
  双方签署栏及附记栏
  面积误差特别提示和补充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