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房地产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南京房地产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单位自愿参加的全市性的专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组织的合法利益;增进会员单位组织与政府、社会、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了解和合作;加强会员单位组织之间横向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为发展房地产经纪、促进房地产流通、繁荣房地产市场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宣传贯彻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探讨房地产经纪理论,研究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性质、任务和发展规律。
第四条 了解会员单位的经营现状、提出行业规划和政策建议。保障会员单位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组织会员单位业务培训,专题讲座,经验交流和对外考察学习。
第六条 受理对会员单位的投诉,调解会员单位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第七条 建立会员单位的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传递国内外房地产信息动态,开展信息、情报交流。
第八条 建立会员单位的经营状况统计报表制度和经纪人专委会标牌年度资信等级评定制度。
第九条 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会员单位经营行为的自律,制定行业公约,搞好行业作风建设,协助开展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我市房地产经纪人的业务素质与专业工作水平。
第十条 接受南京房地产协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凡在南京市合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具有房地产资质的组织,承认本会章则,参加本会活动,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按规定缴纳活动经费,经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审查批准,均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四)享用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等多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有退会的权利、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自律,遵守职业道德;
(三)提供本会所需的有关资料,及时反映工作情况;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时交纳活动经费(会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参加会员的组织,由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授予南京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单位铜牌。
第十五条 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会章则、公约的会员,经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取消成员资格,并上网发布,登报除名,并收回会员单位标牌。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活动经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经纪人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则;
(三)选举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
(四)研究和讨论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经纪人专业委员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任秘书长。
执行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执行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其行使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三)代表本会对外开展工作;
(四)对会员进行服务指导;
(五)决定吸收新会员;
(六)组织会员学习、考察;
(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活动经费(会费);
(二)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
(三)其他正当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
(一)日常费用;
(二)会议活动、信息资料等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南京市华侨路35号。
第二十二条 本章则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南京房地产业协会备案。
南京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
二OO三年八月 |